一、案情简介
甲系一位二十多岁的热血青年,与母亲一起做小本生意为生。今年年初,甲和邻居乙因为门口小路垃圾倾倒的问题产生纠纷,两人发生了争吵进而动手,后甲的母亲和乙的老婆扭打在一起,甲最后将乙控制在木栅栏边。甲和乙互打的具体过程无人看到,双方说法各有不同。报警后,甲陪同乙去医院检查,片子显示有两根肋骨骨折。半个月后经过熟人中间调和,甲赔偿5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一个月后,乙向公安机关申请伤势鉴定,其因三根肋骨骨折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并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此案正式立为刑事案件,并在传唤甲后,暂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二、处理过程
甲找到律师的时候,一肚子委屈和不满,说已经调解好了,他怎么能反悔呢,并且之前只有两根肋骨骨折,怎么可能构成轻伤呢。律师安抚了他的情绪,给他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告知如果有轻伤的结果,这个的确可以重新处理的。但是针对案件本身,我们提出以下疑问:乙受伤后有没有马上去医院检查拍片,拍出来的结果除了我们所了解的情况,还有没有第二次拍片,主要需要确认下乙的受伤和甲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下一步的处理方案等。
根据甲提供的初步证据以及我们所查询的相关信息,我们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首先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并已调解完毕,其次乙的受伤和甲没有因果关系,再者乙的伤势根据甲手里的医疗资料以及乙平时劳作的情况,达不到构成轻伤的程度。承办检察官认真阅读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并去医院进行了实地调查和了解,确认了受伤第二天,乙又去医院做了三维构图,上面已经清晰显示是三根肋骨骨折了,所以因果关系是无法排除了。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及时调整策略,既然罪名已经构成,那我们尽量争取最轻的结果。最后经过努力,在检察官主持调解下,甲赔偿了乙已实际产生的费用,包括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2万元,取得了乙的谅解。
三、办理结果
最终,检察院对甲做了不予起诉的决定,这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对于甲来讲,做不起诉就意味了没有案底,对他以后的生活没有不良影响。本案对甲也是一个教训,遇事不能冲动,慎重考虑后果。
四、相关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6.4 轻伤二级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b)肋骨骨折2处以上。
c)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d)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e)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
f)胸腔积血;胸腔积气。
g)胸壁穿透创。
h)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