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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后的工伤职工维权案例

来源:李红利律师 发表时间:2022-07-14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涂某某进入宁波市某某食品厂处工作,工作岗位是操作工。2012年10月23日,涂某某在食品厂的车间工作时因机器故障,造成左手第2-4指远节指骨远端骨折,小指屈曲,近节远端骨质欠规整。后涂某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涂某某发生工伤后,食品厂拒绝为涂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办案过程】    

受委托后,李律师帮助涂某某准备工伤认定申请书、劳动关系证明、医疗材料等,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涂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3年7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涂某某因工伤残程度为八级。  

于是,李律师帮助涂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8月,宁波市某某食品厂向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后李律师查阅企业信用网时发现,宁波市某某食品厂早已于2013年6月18日被投资人自行注销。食品厂在企业已经注销的情况下,仍然使用企业公章来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企业已经注销,诉讼主体不存在了,该如何办?

  李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涂某某宁波市某某食品厂工作期间遭受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因此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负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因宁波市某某食品厂被投资人自行解散、注销主体资格已消灭,故涂某某不能该食品厂文某某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因此,宁波市某某食品厂在注销前应当承担的涂某某劳动工伤赔偿责任,应由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 

  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检索后,李律师帮助涂某某准备好诉状(被告为食品厂的投资人文某某),案件起诉至法院后不久,案件开庭。庭审中,李律师据理力争维护涂某某的合法权益,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文某某同意一次性支付涂某某各项工伤赔偿款75000元,并当场履行。

【案件结果】

  涂某某的案件一波三折,历经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劳动仲裁、一审等程序。当涂某某得知食品厂已经注销时,感觉维权无望,十分失望;后在李律师的努力与坚持下将投资人文某某起诉至法院,案件最终调解结案,维护了涂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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