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小兰和阿丽是朋友,且小兰的孩子叮叮和阿丽的孩子花花都在同一个幼儿园。因小兰是全职妈妈,在接送叮叮时也就经常帮工作繁忙的阿丽接送花花。2020年6月的一天,小兰骑车带着叮叮以及花花经过路口时,坐在后座的花花从电动车上摔落受伤。
因小兰和阿丽有关花花受伤赔偿未协商一致,一审法院认为小兰违反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判决小兰赔偿5000多元。小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成立无偿帮工关系,且小兰将花花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而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李平和雷枫是同乡,这一天李平骑车去县里办事,在路上看见雷枫,交谈中知道雷枫也要去县里时,想着顺道就让雷枫上车。结果,路上发生碰撞狗只,造成李平、雷枫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李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雷枫无责。
后雷枫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平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李平搭载雷枫的行为是善意的利他行为,在好意同乘过程中造成同乘者损害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乘坐出行是为双方共同的利益,应当适当减轻好意施惠者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定李平承担80%的赔偿责任,雷枫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律师评析:
日常生活中,基于朋友、同事或者邻里关系,我们经常会让他人帮忙“搭把手”或者顺路“载一程”。此时双方之间就成立无偿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好意施惠/好意同乘的行为,但都具有临时性、无偿性的特点和助人为乐的目的。
在帮工活动中,被帮工人接受帮工在法律上就不是一种随意的行为,如果帮工人在帮工的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了伤害或者说自己不小心受到了伤害,被帮工人就负有赔偿责任。即被帮工人在接受帮工时面临帮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过程中,如果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帮工时造成损害,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一中,阿丽让小兰帮忙照看孩子花花,阿丽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预料到小兰用电瓶车带两个小孩是有风险存在的,且小兰作为帮工人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将花花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尽到了相应义务,阿丽作为监护人存在过错,故小兰作为帮工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在好意同乘中,施惠者因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而负有保障搭乘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好意同乘行为就转变为侵权行为,驾驶人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作为施惠者只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下才会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即施惠者在主观故意的情形下承担全部责任,在重大过失下根据过失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决定责任承担的大小。案例二中,李平作为施惠者,邀请雷枫搭乘就对雷枫人身和财产安全有了注意义务,而李平驾车时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雷枫受伤,但对李平提供无偿搭乘情谊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酌情减轻其侵权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