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原告合肥市xxx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XX公司、宁波市XX电器有限公司、许xx、张XX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拥有“XXXX”系列商标,生产、销售洗衣机、冰箱等家电类产品,并经长期使用在海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被告的侵权洗衣机产品上标注“无锡xxx保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并使用了相近似的商标,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为是其授权公司生产的洗衣机,或误认为侵权产品与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无锡xxx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XXXX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对该商标的知名度有相当认知,但未进行合理避让,还将“XXXX”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成立“无锡xxx科技有限公司”,并主营生产洗衣机产品,并将该公司名称直接用于洗衣机类产品上,暗示、诱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其授权企业生产的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3C认证查询,宁波市xxx电器有限公司系被控侵权洗衣机的生产厂商,该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生产的洗衣机产品上使用“XXXX”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解,使其误认为侵权产品是其授权公司生产,不当利用了其知名度,构成不正当竞争。宁波市xxx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因侵犯“XXXX”商标的行为被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此后宁波市xxx电器有限公司不但不停止侵权行为,还再次生产、销售类似侵权产品,属于多次侵权,明显具有侵权的主观恶意。许xx作为无锡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享有公司100%股权的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负有责任。许xx明知“XXXX”商标在洗衣机等家电产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成立无锡xxx公司并在公司名称中使用“XXXX”字样,许xx与XX事达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就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评析:现今商标及企业字号代表一个公司的商业信誉及品牌价值,并且通过不断的上虞积累,已经形成了强有力的市场影响,有许多个人妄想通过仿冒、模仿、擦边的方式来搭便车,应对此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可以通过行政举报、法院诉讼等各种方式要求其变更公司名称、停止侵权并判决高额赔偿,同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去股东或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