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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来源:王雪娜律师 发表时间:2022-08-22

案情简介

20188月2日,田某与卢某、吴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卢某向田某借款1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8月12日至20198月11,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于每月30日支付,若出现违约,卢某应当承担田某支出的采取保全措施费用、律师费等,吴某对上述卢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8月13日,田某向卢某转账100万元。

借款到期后,卢某归还了部分借款利息,但未予清偿。20217月20日,田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卢某、吴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律师评析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吴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是卢某应当向田某支付多少利息。

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2018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1日,截至田某起诉之日,已经超过6个月保证期间,且田某未在保证期间请求吴某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吴某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首先,由于案涉借款协议签订时间为20188月12日,截至田某起诉之日,时间跨度长达三年之久,在此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对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规定进行了较大的变动。其次,卢某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期间,共计向田某偿还本息1396054元,其中本金1100000元,利息296054元,还款态度良好。最后,为妥善解决本案纠纷,田某就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金额和卢某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提醒

第一,关于民间借贷,特别是涉及熟人的,千万不要碍于所谓的“情面”,而不签订借款协议、借条等。因为无论是后续催讨借款还是向法院起诉,借款协议、借条是最为基础也是最为关键性的证据。如果缺少该项证据,又无法提供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聊天记录、短信,则很有可能出现对方不认账的情况。

第二,签订借款协议时,一定要明确具体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期间的利息以及逾期利息等重要信息,切勿贪图省事方便,草草了事,从而导致后续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保证期间届满前,一定要及时联系借款人或者保证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或者保证责任,以确保后续能够在诉讼时效范围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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