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一种常态是: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几乎把所有的资料都掌握在自己手里;劳动者因意识不强,只关注工资多少,对其它的无所谓。这种情况的结果是:双方在正常的劳动关系状态下,没有什么争执,但,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出现劳动争议纠纷时,特别是出现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不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劳动者维权之路就很艰难。现归纳一下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因素。
一、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现实中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因素
1、应聘登记表、面试通知邮件、短信、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入职或上班的通知邮件、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记录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
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或放假通知等;
5、工作中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短信记录等;
6、由公司签字或盖章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7、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
8、公司发的荣誉证书、奖状、惩罚通知单、工会会员证;
9、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
10、工作记录单、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
11、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12、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各类调解委员会等部门的投诉登记、询问调查笔录等。
所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定要尽可能保留能够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服、工作证、考勤表、采购小票、工作群聊天记录、请假条等等一切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