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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中国版集体诉讼散户赢了!

来源:崔啸天律师 发表时间:2022-10-31

【案件事实】

2019年8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16-18年度或半年度报表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违法事实。经专业机构评估,投资者实际损失为24.59亿元。

因为财务造假,康美药业股价出现“断崖式”下跌。2020年12月31日,广州中院受理了由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投资者对康美药业及21名董监高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主张各项损失41万余元,同时请求诉讼请求相同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一并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2021年4月8日,投服中心接受了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一、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二、原告投资损失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三、各被告赔偿责任的认定。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康美药业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进行虚假陈述,造成了证券投资者投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马兴田、许冬瑾等组织策划财务造假,应对投资者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正中珠江相关审计人员违反执业准则,导致财务造假未被审计发现,应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虽未直接参与造假,但签字确认财务报告真实性,应根据过失大小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在新《证券法》修订之前,由于证监会行政处罚只能对康美药业处以60万”顶格罚款,如此恶劣的财务造假,违法成本却极低,对违法者震慑力极为有限。

在新《证券法》修订之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在该条规定下,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投资者委托,就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更为重要的是,在法院公告登记的情况下,可以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直接在法院登记,除非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

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建立,将成为打击财务造假,提升虚假信息披露违法成本的重要武器。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

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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