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日深夜,被告人张三与李四相约在一美食城内吃饭。期间,张三与李四兴致高昂,均喝了十六、七瓶啤酒。酒足饭饱后,已经是第二天凌晨四时。两人酩酊大醉,准备回家休息。为了谁来开车的问题,几人争执了一会。李四提出要开车,几次伸手到张三的口袋中拿车钥匙,都被张三避开,但酒精的作用让李四自信心“爆棚”,主动坐上了驾驶室驾驶机动车。不料,当李四驾驶张三的车辆行驶一段路程后,与驾驶摩托车的王五发生了碰撞,致王五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三立即报了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李四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酒精含量200mg/100ml,张三酒精含量为207mg/100ml。经鉴定,李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1mg/100ml,张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mg/100ml,均属醉酒状态。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在案证据,被告人张三能够步行走到停车处、主动坐到副驾驶室,在上车前后均提醒过李四不要开车,证明其饮酒后仍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虽有拒绝李四开车的言行,但在李四坚持驾车的情况下并没有有效制止,未尽到机动车所有人的义务。在明知他人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机动车交予他人在道路上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情况,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三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律师提醒
与亲朋好友聚餐饮酒时,除了自己不能酒后驾车外,一定要牢记三个“不要”:一是不要借车给醉酒的人员;二是不要向必须驾车出行的驾驶员劝酒;三是不要教唆、胁迫或指派醉酒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同时,发现同席者欲酒后驾车的,不论是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还是其他一起喝酒的人员,都要及时予以制止。
以下几种情形都有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1.“帮助型”共犯
明知他人醉酒(实践中对“明知他人醉酒”的标准,不需要实际准确知道他人是否达到了醉酒标准,只要知道他人饮酒过,可能会达到醉酒标准即可),仍然向其提供车辆的。
2.“教唆型”共犯
明知驾驶员醉酒,仍然教唆或指使驾驶员驾车的。
3.“合驾型”共犯
俩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分段驾驶的。
4.“不作为”共犯
对驾驶员危险驾驶负有监管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的。
5.“指令、强制”作业共犯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指令、强制驾驶员危险驾驶的。
6.“雇佣型”共犯
雇佣无相应资质的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
7.“追逐竞驾型”共犯
组织、参与实施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行为的。
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